关于继续执行新增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2007-11-13 | 点击量:2223
鲁价费发〔2007〕205号
各市物价局、建委(建设局):
省物价局、省建设厅《关于新增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鲁价费发[2004]239号)试行一年来,各地反映较好。为维护建设市场秩序,促进我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行业的健康发展,决定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和其他相关事宜仍按鲁价费发[2004]239号文件规定执行。
附件:山东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编制等计价项目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
二○○七年九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