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造价办关于网上教育的学习资料附件3
2010-10-22 | 点击量:2226
工程招投标与合同管理之 施工合同索赔
1.工程索赔起因
1.1发包人或工程师违约
1)发包人没有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施工场地、创造施工条件造成违约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通用条款第8条详细规定了发包人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所要完成的土地征用;房屋拆迁;清除地上、地下障碍;保证施工用水、用电;材料运输;机械进场;办理施工所需各种证件、批件及有关申报批准手续,提供地下管网线路资料等工作。开工日期经施工合同协议书确定后,承包人要按照既定的开工时间做好各种准备,并需提前进场做好办公、库房、及其他临时设施的搭建等工作。如果发包人不能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给承包人的施工队伍进场创造条件,使准备进场的人员不能进场,准备进场的机械不能到位,应提前进场的材料运不进场,其他的开工准备工作不能按期进行,导致工期延误或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承包人可提出索赔。
2)发包人没有按施工合同规定的条件提供应供应的材料、设备造成违约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通用条款第27条规定了发包人所应承担的材料、设备供应责任。如果发包人所供应的材料、设备到货时间、地点、单价、种类、规格、数量、质量等级与合同附件(附件2)的规定不符,导致工期延误或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承包人可提出索赔。
3)发包人没有能力或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支付工程款造成违约
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通用条款第24条和第26条的规定,发包人应按照专用条款规定的时间和数额,向承包人支付预付款和工程款。当发包人没有支付能力或拖期支付以及由此引发停工,导致工期延误或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承包人可提出 索赔。
4) 工程师对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提出的有关问题久拖不定造成违约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通用条款第5条规定,工程师应按照合同文件的要求行使自己的权力,履行合同约定的职责,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所需指令、批准、图纸等。在施工过程中,承包人为了提高生产效率,增加经济效益,较早发现工程进展中的问题,并向工程师寻求解决的办法,或提出解决方案报程师批准,如果工程师不及时给予解决或批准,将会直接影响工程的进度,形成违约事件,造成承包人索赔。
5)工程师工作失误,对承包人进行不正确纠正、苛刻检查等造成违约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中对工程质量的检查、验收等工作程序及争议解决都作了明确规定。但是,实际工作中,由于具体工作人员的工作经历、业务水平、思想素质及工作方式、方法等原因,往往会造成承发包双方工作的不协调,其中因工程师造成的影响会成为索赔的起因。
(1)工程师的不正确纠正
施工过程中,可能发生工程师认为承包人某施工部位或项目所采用的材料不符合技术规范或产品质量的要求,从而要求承包人改变施工方法或停止使用某种材料,但事后又证明并非承包人的过错,因此,工程师的纠正是不正确的。在此情况下,承包人对不正确纠正所发生的经济损失及时间(工期)损失提出相应补偿是维护自身利益的表现。
(2)工程师对正常施工工序造成干扰
一般情况下,工程师应根据施工合同发出施工指令,并可以随时对任何部位进行质量检查。但是,工程师对承包人在施工中所采用的方法及施工工序不必过多干涉,只要不违反施工合同要求和不影响工程质量就可以进行。如果工程师强制承包人按照某种施工工序或方法进行施工,这就可能打乱承包人的正常工作顺序,造成工程不能按期完成或增加成本开支。不论工程师意图如何,只要造成事实上对正常施工工序的干扰,其结果都可能导致不应有的工程停工、开工,人员闲置、设备闲置、材料供应混乱等局面,由此而产生的实际损失,承包人必然会对此提出索赔。
(3)工程师对工程进行苛刻检查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规定了工程师及其委派人员有权在施工过程中的任何时候对任何工程进行现场检查。承包人应为其提供便利条件,并按照工程师及其委派人员的要求返工、修改,承担由自身原因导致返工、修改的费用。毫无疑问,工程师的各种检查都会给被检查现场带来某种干扰,但这种干扰应理解为是合理的;工程师所提出的修改或返工的要求应该是依据施工合同所指定的技术规范,一旦工程师的检查超出了施工合同范围的要求,超出了一般正常的技术规范要求即认为是苛刻检查。
常见的苛刻检查的种类有:对同一部分工程内容的反复检查;使用与合同规定不符的检查标准进行检查;过分频繁的检查;故意不及时检查等。
面对具有丰富经验的承包人,工程师对自己权力的行使应掌握好合同界限,过分地不恰当地行使自己的权力,对工程进行苛刻的检查,将会对承包人的施工活动产生影响,必然导致承包人的索赔。
1.2合同变更与合同缺陷
1)合同变更 .
合同变更,是指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对合同范围内的内容进行的修改或补充,合同变更的实质是对必须变更的内容进行新的要约和承诺。现代工程中,对于一个较复杂的建设工程,合同变更就会有几十项甚至更多。大量的合同变更正是承包人的索赔机会, 每一变更事项都有可能成为索赔依据。合同变更一般体现在由合同双方经过会谈、协商对需要变更的内容达成一致意见后,签署的会议纪要、会谈备忘录、变更记录、补充协议等合同文件中。合同变更的具体内容可划分为:工程设计变更、施工方法变更、工程师及
委派人的指令等。
(1)工程设计变更
工程设计变更一般存在两种情况,即完善性设计变更和修改性设计变更。
所谓完善性设计变更,是指在实施原设计的施工中不进行技术上的改动将无法进行施工的变更。通常表现为对设计遗漏、图纸互相矛盾、局部内容缺陷方面的修改和补充。完善性设计变更,通过承发包双方协调一致后即可办理变更记录。
所谓修改性设计变更,是指并非设计原因而对原设计工程内容进行的设计修改。此类设计变更的原因主要来自发包人的要求和社会条件的变化。
对于完善性设计变更,是有经验的承包人意料之中的查更。常常由承包人发现并提交工程师进行解决,办理设计变更手续。一般情况下该类变更对工程量的影响不大,对施工中的各种计划安排、材料供应、人力及机械的调配影响不大,相对应的索赔机会也较少。
对于修改性设计变更,即使对于有经验的承包人也是难以预料的。尽管这种修改性设计变更并非完全是发包人自身的原因,但其往往影响承包人的局部甚至整个施工计划的安排,带来许多对施工方面的不利因素,造成承包人重复采购、调整人力或机械调配、等待修改设计图纸、对已完工程进行拆改等,成本比原计划增加,工期比计划延长。承包人会抓住这一机会,向发包人提出因设计变更所引起的索赔要求。
(2)施工方法变更
施工方法变更,是指在执行经工程师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时,因实际情况发生变化需要对某些具体的施工方法进行修改。这种对施工方法的修改必须报工程师批准方可执行。
施工方法变更必然会对预定的施工方案、材料设备、人力及机械调配产生影响,会使施工成本加大,其他费用增加,从而引起承包人索赔。
(3)工程师及委派人的指令
如果工程师及委派人指令承包人加速施工、改换某些材料、采取某项措施进行某种工作或暂停施工等,则带有较大成分的人为合同变更,承包人可以抓住这一合同变更的机会,提出索赔要求。
2)合同缺陷
合同缺陷,是指承发包当事人所签订的施工合同进入实施阶段才发现的、合同本身存在的、现时已很难再作修改或补充的问题。
大量的工程合同管理经验证明,施工合同在实施过程中,常发现有如下的情况:
(1)合同条款用语含糊、不够准确,难以分清双方的责任和权益;
(2)合同条款中存在漏洞,对实际可能发生的情况未作预料和规定,缺少某些必不可少的条款;
(3)合同条款之间存在矛盾,即在不同的条款中,对同一问题的规定或要求不一致;
(4)由于合同签订前没有把各方对合同条款的理解进行沟通,导致双方对某些条款理解不一致;
(5)对合同一方要求过于苛刻、约束不平衡,甚至发现某些条款是一种圈套,某些条款中隐含着较大风险。
按照我国签订施工合同所应遵守的合法公正、诚实信用、平等互利、等价有偿的原则,合同的签订过程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体现,不存在一方对另一方的强制、欺骗等不公平行为。因此,签订合同后所发现的合同本身存在的问题,应按照合同缺陷进行处理。
无论合同缺陷表现为哪一种情况,其最终结果可能是以下两种情况:一,当事人对有缺陷的合同条款重新解释定义,协商划分双方的责任和权益;二,各自按照本方的理解,把不利责任推给对方,发生激烈的合同争议后,提交仲裁机构裁决。
总之,施工合同缺陷的解决往往是与施工索赔及解决合同争议联系在一起的。
1.3不可预见性因素
1)不可预见性障碍
不可预见性障碍,是指承包人在开工前,根据发包人所提供的工程地质勘察报告及现场资料,并经过现场调查,都无法发现的地下自然或人工障碍。如古井、墓坑、断层、溶洞及其他人工构筑物类障碍等。
不可预见性障碍在实际工程中,表现为不确定性障碍的情况更常见。所谓不确定性障碍,是指承包人根据发包人所提供的工程地质勘察报告及现场资料,或经现场调查可以发现地下存在自然的或人工的障碍,但因资料描述与实际情况存在较大差异,而这些差异导致承包人不能预先准确地制定处理方案,估计处理费用。
不确定性障碍属不可预见性障碍范围,但从施工索赔的角度看,不可预见性障碍的索赔比较容易被批准,而不确定性障碍的索赔则需要根据施工合同细则条款论证。区分不确定性障碍与不可预见性障碍的表现,采取不同的索赔方法是施工索赔管理人员应注意的。
2)其他第三方原因
其他第三方原因,是指与工程有关的其他第三方所发生的问题对工程施工的影响。其表现的情况是复杂多样的,往往难于划分类型。如下述情况:
(1)正在按合同供应材料的单位因故被停止营业,使正需要的材料供应中断;
(2)因铁路部门的原因,正常物资运输造成压站,使工程设备迟于安装日期到场,或不能配套到场;
(3)进场设备运输必经桥梁因故断塌,使绕道运费大增。
诸如上述及类似问题的发生,客观上给承包人造成施工停顿、等候、多支出费用等情况。如果上述情况中的材料供应合同、设备订货合同及设备运输路线是发包人与第三方签订或约定的,承包人可以向发包人提出索赔.
1.4国家政策、法规的变化
国家政策、法规的变化,通常是指直接影响到工程造价的某些国家政策、法规的变化。我国目前正处在改革开放的发展阶段,特别是加入WTO以后,正在与国际市场接轨,价格管理逐步向市场调节过渡,每年都有关于对建筑工程造价的调整文件出台,这对工程施工必然产生影响。对于这类因素,承发包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必须引起重视。在现阶段,因国家政策、法规变更所增加的工程费用占有相当大的比重,是一个不能忽视的索赔因素。常见的国家政策、法规的变更有:
(1)由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建筑工程材料预算价格调整;
(2)建筑材料的市场价与概预算定额文件价差的有关处理规定;
(3)国家调整关于建设银行贷款利率的规定;
(4)国家有关部门在工程中停止使用某种设备、某种材料的通知;
(5)国家有关部门在工程中推广某些设备、施工技术的规定
(6)国家对某种设备、建筑材料限制进口、提高关税的规定等。
显然,上述有关政策、法规对建筑工程的造价必然产生影响,承包人可依据这些政策、法规的规定向发包人提出补偿要求。假如这些政策、法规的执行会减少工程费用,受益的无疑应该是发包人。
1.5合同中止与解除
施工合同签订后,对合同双方都有约束力,任何一方如违反合同规定都应承担责任,以此促进双方较好地履行合同。但是实际工作中,由于国家政策的变化,不可抗力以及承发包双方之外的原因导致工程停建或缓建的情况时有发生,必然造成合同中止。另外,由于在合同履行中,承发包双方在工作合作中不协调、不配合甚至矛盾激化,使合同履行不能再维持下去,或发包人严重违约,承包人行使合同解除权,或承包人严重违约,发包人行使合同解除权等,都会产生合同的解除。
由于合同的中止或解除是在施工合同还没有履行完毕时发生的,必然会导致承发包双方的经济损失,因此,发生索赔是难免的。但引起合同中止与解除的原因不同,索赔方的要求及解决过程也大不一样。
2.索赔的程序与依据
2.1索赔的程序
1)施工索赔的程序和时限的规定
在工程项目施工阶段,每出现一个索赔事件,都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国际惯例和工程项目合同条件的规定,认真及时地协商解决。我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中对索赔的程序和时间要求有明确而严格的规定,主要包括:
(1)甲方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以及出现应由甲方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况,造成工期延误;或甲方延期支付合同价款,或因甲方原因造成乙方的其他经济损失,乙方可按下列程序以书面形式向甲方索赔:
①造成工期延误或乙方经济损失的时间发生后28天内,乙方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通知;
②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28天内,乙方向工程师提出补偿经济损失和(或)延长工期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
③工程师在收到乙方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于28天内给予答复,或要求乙方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
④工程师在收到乙方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28天内未予答复或未对乙方作进一步要求,则视为该项索赔已被认可;
⑤当造成工期延误或乙方经济损失的该项事件持续进行时,乙方应当阶段性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在该事件终了后28天内,向工程师送交索赔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索赔报告。
(2)乙方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给甲方造成损失,甲方也按以上各条款规定的时限和要求向乙方提出索赔。
2)施工索赔的工作过程
施工索赔的工作过程,即是施工索赔的处理过程。施工索赔工作一般有以下几个步骤:
索赔要求的提出、索赔证据的准备、索赔文件(报告)的编写、索赔文件(报告)的报送、索赔文件(报告)的评审、索赔谈判与调解、索赔仲裁与诉讼。现分述如下:
(1)索赔要求的提出
当出现索赔事件时,承包商应在现场先与工程师磋商,如果不能达成妥协方案时,则应审慎地检查自己索赔要求的合理性,然后决定是否提出书面索赔要求。按照FIDIC合同条款,书面的索赔通知书应在引起索赔的事件发生后的28天以内向工程师正式提出,并抄送业主;逾期提送,将遭到业主和工程师的拒绝。
索赔通知书一般都很简单,仅说明索赔事项的名称,根据相应的合同条款,提出自己的索赔要求。索赔通知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①引起索赔事件发生的时间及情况的简单描述。
②依据合同的条款和理由。
③说明将提供有关后续资料,包括有关记录和提供事件发展的动态。
④说明对工程成本和工期产生不利影响的严重程度,以期引起监理工程师和业主的重视。
至于索赔金额的多少或应延长工期的天数,以及有关的证据资料,可稍后再报给业主。
(2)索赔证据的准备
索赔证据资料的准备是施工索赔工作的重要环节。承包商在正式报送索赔文件(报告)前,要尽可能地使索赔证据资料完整齐备,不可“留一手”待谈判时再抛出来,以免造成对方的不愉快而影响索赔事件的解决。索赔金额的计算要准确无误,符合合同条款的规定,具有说服力;力求文字清晰,简单扼要,要重事实、讲理由,语言婉转而富有逻辑性。关于索赔证据资料包括哪些内容,将在后面作详细介绍。
(3)索赔文件(报告)的编写
索赔文件(报告)是承包商向监理工程师(或业主)提交的要求业主给予一定的经济(费用)补偿或工期延长的正式报告。关于索赔报告的编写内容及应注意的问题等,将在后面作详细介绍。
(4)索赔文件(报告)的报送
索赔报告编写完毕后,应在引起索赔的事件发生后28天内尽快提交给监理工程师(或业主),以正式提出索赔。索赔报告提交后,承包商不能被动等待,应隔一定的时间主动向对方了解索赔处理的情况,根据对方所提出的问题进一步作资料方面的准备,或提供补充资料,尽量为监理工程师处理索赔提供帮助、支持和合作。
索赔的关键问题在于“索”,承包商不积极主动去“索”,业主没有任何义务去“赔”。因此,提交索赔报告虽然是“索”,但还只是刚刚开始,要让业主“赔”,承包商还有许多更艰难的工作要做。
(5)索赔文件(报告)的评审
工程师或业主街道承包商的索赔报告后,应该马上仔细阅读其报告,并对不合理的索赔进行反驳或提出疑问,工程师可以根据自己掌握的资料和处理索赔的工作经验提出意见和主张。如:
①索赔事件不属于业主和监理工程师的责任,而是第三方的责任。
②承包商未能遵守索赔意向通知的要求。
③合同中的开脱责任条款已经免除了业主补偿的责任。
④索赔是由不可抗力引起的,承包商没有划分和证明双方责任的大小。
⑤承包商没有采取适当措施避免或减少损失。
⑥承包商必须提供进一步的证据。
⑦损失计算夸大。
⑧承包商以前已明示或暗示放弃了此次索赔的要求。
但工程师提出这些意见和主张时,也应当有充分的根据和理由。评审过程中,承包商应对工程师提出的各种质疑作出圆满的答复。
(6)索赔谈判与调解
经过监理工程师对索赔报告的评审,与承包商进行了较充分的讨论后,工程师应提出对索赔处理决定的初步意见,并参加业主和承包商进行的索赔谈判,通过谈判,作出索赔的最后决定。
在双方直接谈判没能取得一致解决意见时,为争取通过友好协商办法解决索赔争端,可邀请中间人进行调解。有些调解是非正式的,例如通过有影响的人物(业主的上层机构、官方人士或社会名流等)或中间媒介人物(双方的朋友、中间介绍人、佣金代理人等)进行幕前幕后调解。也有些调解是正式性质的,例如在双方同意的基础上共同委托专门的调解人进行调解,调解人可以是当地的工程师协会或承包商协会、商会等机构。这种调解要举行_些听证会和调查研究,而后提出调解方案,如双方同意则可达成协议并由双方签字和解。
(7)索赔仲裁与诉讼
对于那些确实涉及重大经济利益而又无法用协商和调解办法解决的索赔问题,而变成为双方的难以调和的争端,只能依靠法律程序解决。在正式采取法律程序解决之前,一般可以先通过自己的律师向对方发出正式索赔函件,此函件最好通过当地公证部门登记确认,以表示诉诸法律程序的前奏。这种通过律师致函属于“警告”性质,多次警告而无法和解(例如由双方的律师商讨仍无结果),则只能根据合同中“争端的解决”条款提交仲裁或司法程序解决。
2.2索赔的依据
为了达到索赔成功的目的,承包商必须进行大量的索赔论证工作,以大量的证据来证明自己拥有索赔的权利和应得的索赔款额和索赔工期。在进行施工索赔时,承包商应善于从合同文件和施工记录等资料中寻找索赔的依据,在提出索赔要求的同时,提出必需的证据资料。可以作为索赔依据的主要资料是:
(1)政策法规文件。政策法规文件是指工程所在国的政府或立法机关公布的有关国家法律、法令或政府文件,如货币汇兑限制指令,外汇兑换率的决定,调整工资的决定,税收变更指令,工程仲裁规则等。这些文件直接影响到承包商的收益,因此,这些文件对工程结算和索赔具有重要的影响,承包商必须高度重视。
(2)招标文件、合同文本及招标文件附件中所包含的合同文本。如FIDIC《施工合同条件》中的通用条件和专用条件以及我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中的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施工技术规范,工程范围说明,现场水文地质资料和工程量表等资料,标前会议和澄清会议资料等,不仅是承包商投标报价的依据和构成工程合同文件的基础,而且是施工索赔时计算索赔费用的依据。
(3)施工合同协议书及附属文件。施工合同协议书,各种合同双方在签约前就中标价格、施工计划、合同条件等问题进行的讨论纪要文件,以及其他各种签约的备忘录和修正案等资料,都可以作为承包商索赔计价的依据。
(4)往来的书面文件。在合同实施过程中,会有大量的业主、承包商、工程师之间的来往书面文件,如业主的各种认可信与通知,工程师或业主发出的各种指令,如工程变更令、加速施工令等,以及对承包商提出问题的书面回答和口头指令的确认信等,这些信函(包括电传、传真资料等)都将成为索赔的证据。因此,来往的信件一定要留存,自己的回复则要留底。同时,要注意对工程师的口头指令及时进行书面确认。
(5)会议记录。主要有标前会议和决标前的澄清会议纪要。在合同实施过程中,业主、工程师和承包商定期和不定期的工地会议,如施工协调会议,施工进度变更会议,施工技术讨论会议等,以及在这些会议上研究实际情况作出的决议或决定等。这些会议记录均构成索赔的依据,但应注意这些记录若想成为证据,必须经各方签署才有法律效力。因此,对于会议纪要应建立审阅制度,即由作纪要的一方写好纪要稿后,送交参会各方传阅核签,如果有不同意见须在规定期限内提出或直接修改,若不提出意见则视为同意(这个程序需由各方在项目开始前商定)。
(6)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和实际进度记录。经过业主或工程师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和修改计划、实际进度记录和月进度报表是进行索赔的重要证据。进度计划中不仅指明工作间施工顺序和工作计划持续时间,而且还直接影响到劳动力、材料、施工机械和设备的计划安排,如果由于非承包商原因或风险使承包商的实际进度落后于计划进度或发生工程变更,则这类资料对承包商索赔能否成功起到极其重要的作用。
(7)施工现场工程文件。施工现场工程文件包括现场施工记录、施工备忘录、各种施工台账、工时记录、质量检查记录、施工设备使用记录、建筑材料进场和使用记录、工长或检查员以及技术人员的工作日记、监理工程师填写的施工记录和各种签证,各种工程统计资料如周报、月报,工地的各种交接记录如施工图交接记录、施工场地交接记录、工程中停电停水记录等资料,这些资料构成工程实际状态的证据,是工程索赔时必不可少的依据。
(8)工程照片、录像资料。工程照片和录像资料作为索赔证据最为直观,并且在照片上最好注明日期。其内容可以包括:工程进度照片和录像、隐蔽工程覆盖前的照片和录像、业主责任或风险造成的返工或工程损坏的照片和录像等。
(9)检查验收报告和技术鉴定报告。在工程中的各种检查验收报告如隐蔽工程验收报告、材料试验报告、试桩报告、材料设备开箱验收报告、工程验收报告以及事故鉴定报告等,这些报告构成对承包商工程质量的证明文件,因此成为工程索赔的重要依据。
(10)工程财务记录文件。包括工人劳动计时卡和工资单、工资报表、工程款账单、各种收付款原始凭证、总分类账、管理费用报表、工程成本报表、材料和零配件采购单等财务记录文件,它们是对工程成本的开支和工程款的历次收入所做的详细记录,是工程索赔中必不可少的索赔款额计算的依据。
(11)现场气象记录。工程水文、气象条件变化,经常引起工程施工的中断或工效降低,甚至造成在建工程的破损,从而引起工期索赔或费用索赔。尤其是遇到恶劣的天气,一定要做好记录,并且请工程师签字。这方面的记录内容通常包括:每月降水量、风力、气温、水位、施工基坑地下水状况等,对地震、海啸和台风等特殊自然灾害更要随时做好记录。
(12)市场行情资料。包括市场价格、官方公布的物价(工资指数、中央银行的外汇比率等)资料,是索赔费用计算的重要依据。
例8—1某承包商通过竞争性投标,中标承建一写字楼工程。合同中标价为980 000美元。采用FIDIC《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签订合同。在工程施工过程中,由于地基出现问题,而被迫修改设计,造成多项变更,并且修改的变更图总是延误,多次发生已施工完毕的部分又发生变更,被业主指令拆除。因此,承包商提出索赔。
问:承包商提出索赔应该提供哪些证据?
解析: 承包商应该提供的索赔证据有:合同文本,地基出现问题时工程师签发的暂停施工令,工程师签发的变更指令,承包商签收施工图和变更图的记录,拆除时的用工量记录,工地会议记录、机械进场记录和租赁费单据等索赔证据提供的目的有两个:一是证明自己有权索赔;二是证明自己的索赔合理。因此,在提供证据时,就应当从这两个方面来进行考虑。
3.索赔费用
3.1索赔费用的构成
索赔费用的构成和施工项目中标合同价的构成是一致的,索赔的款项必须是施工合同价格中已经包括了的内容,而索赔是超出原来报价的增加部分。从原则上说,只要是承包商有索赔权的事项,导致了工程成本的增加,承包商都可以提供费用索赔,因为这些费用是承包商完成超出合同范围的工作而实际增加的开支。一般索赔费用中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人工费
人工费是构成工程成本中直接费的主要项目之一,主要包括生产工人的基本工资、工资 性质的津贴、辅助工资、劳保福利费、加班费、奖金等。索赔费用中的人工费主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1)完成合同计划以外的工作所花费的人工费用。
(2)由于非承包商责任的施工效率降低所增加的人工费用。
(3)超过法定工作时间的加班劳动费用。
(4)法定人工费的增长。
(5)由于非承包商的原因造成工期延误致使人员窝工增加的人工费等。
2)材料费
材料费在直接费中占有很大比重。由于索赔事项的影响,在某些情况下,会使材料费的支出超过原计划材料费支出。索赔的材料费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由于索赔事项材料实际用量超过计划用量而增加的材料费。
(2)对于可调价格合同,由于客观原因材料价格大幅度上涨。
(3)由于非承包商的责任使工期延长导致材料价格上涨。
(4)由于非承包商的原因致使材料运杂费、材料采购与保管费用的上涨等。
索赔的材料费中应包括材料原价、材料运输费、材料包装费、材料的运输损耗等。但由于承包商自身管理不善等原因造成材料损坏、失效等费用损失不能计人材料费索赔中。
3)施工机械使用费
由于索赔事项的影响使施工机械使用费增加,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由于完成工程师指示的超出合同范围的工作所增加的施工机械使用费。
(2)由于非承包商的责任导致施工效率降低所增加的施工机械使用费。
(3)由于业主或者工程师的原因导致机械停工的窝工费等。
4)管理费
(1)工地管理费。工地管理费的索赔是指承包商为完成索赔事项工作、业主指示的额外工作及合理的工期延长期间所发生的工地管理费用,包括工地管理人员的工资、办公费、通信费、交通费等。
(2)总部管理费。索赔款中的总部管理费是指索赔事项引起的工程延误期间所增加的管理费用,一般包括总部管理人员的工资、办公费用、财务管理费用、通信费用等。
(3)其他直接费和间接费。国内工程一般按照相应费用定额计取其他直接费和间接费等项,索赔时可以按照合同药定的相应费率计取。
5)利润
承包商的利润是其正常合同报价中的一部分,也是承包商进行施工的根本目的。所以当一个索赔事项发生的时候,承包商会相应地提出利润的索赔。但是对于不同性质的索赔,承包商可能得到的利润补偿是不一样的。一般由于业主方工作失误造成承包商的损失,可以索赔利润,而由业主方也难以预见的事项造成的损失,承包商一般不能索赔利润。在FIDIC合同条件中,对于以下几项索赔事项,明确规定了承包商可以得到相应的利润补偿:
(1)工程师或者业主提供的施工图或指示延误。
(2)业主未能及时提供施工现场。
(3)合同规定或工程师通知的原始基准点、基准线、基准标高错误。
(4)不可预见的自然条件。
(5)承包商服从工程师的指示进行试验(不包括竣工试验),或由于雇主应负责的原因对竣工试验的干扰。
(6)因业主违约,承包商暂停工作及终止合同。
(7)一部分应属于雇主承担的风险等。
6)利息
在实际施工过程中,由于工程变更和工期延误会引起承包商投资增加,业主拖期支付工程款也会给承包商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因此承包商会提出利息索赔。利息索赔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业主拖期支付工程进度款或索赔款的利息。
(2)由于工程变更和工期延长所增加投资的利息。
(3)业主错误扣款的利息。
无论是什么原因致使业主错误扣款,由承包商提出反驳并被证明是合理的情况下,业主 一方错误扣除的任何款项都应该归还,并应支付扣款期间的利息。
如果工程部分进行分包,分包商的索赔款同样也包括上述各项费用。当分包商提出索赔时,其索赔要求如数列入总包商的索赔要求中一起向工程师提交。
7)不允许索赔的事项.
一般在施工索赔中,以下几项费用是不允许索赔的:
(1)承包商对索赔事项的发生原因负有全部责任的有关费用。
(2)承包商对索赔事项未采取减轻措施因而扩大的费用。
(3)承包商进行索赔工作的准备费用。
(4)索赔款在索赔处理期间的利息。
(5)工程有关的保险费用。
3.2索赔费用的计算
1)人工费的计算
要计算索赔的人工费,就要知道人工费的单价和人工的消耗量。
人工费的单价,首先要按照报价单中的人工费标准确定。如果是额外工作,要按照国家或地区统一制定发布的人工费定额计算。随着物价的上涨,人工费也要不断上涨。如果是调价合同,在进行索赔人工费计算时,也要考虑到人工费的上涨可能带来的影响。如果因为工程拖期,使得大量工作推迟到人工费涨价以后的阶段进行,人工费会大大超过计划标准。
这时在进行单价计算时,一定要明确工程延期的责任,以确定相应的人工费的合理单价。如果施工现场同时有人工费单价的提高和施工效率的降低,则在人工费计算时要分别考虑两种情况对人工费的影响,分别进行计算。
人工的消耗量,要按照现场实际记录、工人的工资单据以及相应定额中的人工的消耗量定额来确定。如果涉及到现场施工效率降低,要做好实际效率的现场记录,与报价单中的施工效率相比较,确定出实际增加的人工数量。
2)材料费的计算
要计算索赔的材料费,同样要知道增加的材料用量和相应材料的单价。
材料单价的计算,首先要明确材料价格的构成。材料的价格一般包括材料供应价、包装费、运输费、运输损耗费、采购保管费五部分。如果不涉及材料价格的上涨,可以直接按照投标报价中的材料价格进行计算。如果涉及材料价格的上涨,则要按照材料价格的构成,按照正式的订货单、采购单,或者官方公布的材料价格计算。
材料单价=(供应价+包装费+运输费+运输损耗费)×(1+采购保管费率)-包装品回收值增加材料用量的计算,要依据增加的工程量和相应材料消耗定额规定的材料消耗量指标,确定实际增加的材料用量。
材料费=工程量*每单位工程量材料消耗量标准*材料单价
3)施工机械使用费的计算
施工机械使用费的计算,按照不同机械的具体情况采用不同的处理方法。
(1)如果是工程量增加,可以按照报价单中的机械台班费用单价和相应工程增加的台班数量,计算增加的施工机械使用费。如果因工程量的变化双方协议对合同价进行了调整,则按照调整以后的新单价进行机械使用费的计算。
(2)如果是由于非承包商的原因导致施工机械窝工闲置,窝工费的计算则要区别是承包商自有机械还是租赁机械,分别进行计算。
对于承包商自有机械设备,窝工机械费仅按照折旧台班费计算。如果是使用租赁的设备,租赁价格合理,又有正式的租赁收据,就可以按租赁价格计算窝工的机械台班使用费。
(3)施工机械降效。如果实际施工中因为受到非承包商的原因导致施工效率降低,承包商将不能按照原定计划完成施工任务,工程拖期后,会增加相应的施工机械费用。确定机械降低效率导致的机械费的增加,可以考虑按以下公式计算增加的机械台班数量:
增加的机械台班数量=实际台班数量-计划台班数量
则机械降效增加的机械费为:
机械降效增加的机械费=机械台班单价×增加的扭械台班数量
4)管理费的计算
(1)工地管理。工地管理费是按照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之和的一定百分比计算确定的。所以当承包商完成额外工程或者附加工程时,索赔的工地管理费也是按照同样的比例计取的。但是如果是其他非承包商的原因导致现场施工工期延长,由此增加的工地管理费,可以按原报价中的工地管理费平均计取。
(2)总部管理费。总部管理费的计算,一般可以有以下几种计算方法:
①按照投标书中总部管理费的比例计算。
②按照原合同价中总部管理费平均计取。
5)利润的计算
上一节讲述FTDIC合同条件下承包商可以索赔利润的几种主要情况。一般来说,对于工程延误的索赔,由于利润通常是包括在每项实施的工程内容的价格之内,而单纯的延误工期并未因影响或者减少某些项目的实施而导致利润的减少,所以一般工程师很难同意在延误的费用索赔中加进利润损失。索赔利润款额的计算通常是与原中标合同价中的利润率保持一致。
6)利息的计算
承包商对利息索赔额可以采用以下方法计算:
(1)按当时的银行贷款利率让算。
(2)按当时的银行透支利率计算。
(3)按合同双方协议的利率计算。
无论具体采用哪一种利率计算,都应在合同文件的专用条款或者投标书附录中加以明确说明。
7)索赔费用的计算方法
提交索赔通知书以后,承包商要定期报送索赔资料,并在索赔影响事件结束后28天内提交最终的索赔报告。在索赔报告中承包商对自己的费用索赔部分要进行详细计算,以供工程师审查。
索赔款的计算方法主要有以下几种:
(1)分项计算法
分项计算法是以每个索赔事件为对象,以承包商为某项索赔工作所支付的实际开支为根据,向业主提出经济补偿。而每一项索赔费用应计算由于该事项的影响,导致承包商发生的超过原计划的费用,也就是该项工程施工中所发生的额外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以及相应的管理费。
分项计算法可以分三步:
①分析每个或每类索赔事件所影响的费用项目。这些费用项目一般与合同价中的费用项目一致,如直接费、管理费、利润等。
②用适当的方法确定各项费用,计算每个费用项目受索赔事件影响后的实际成本或费用,与合同价中的费用相对比,求出各项费用超过原计划的部分。
③将各项费用汇总,即得到总费用索赔值。
也就是说在直接费(人工费、材料费和施工机械使用费之和)超出合同中原有部分的额外费用的基础上,再加上应得的管理费(工地管理费和总部管理费)和利润,即是承包商的索赔款额。这部分实际发生的额外费用客观地反映了承包商的额外开支或者实际损失,是承包商经济索赔的证据资料。
为了准确计算实际的成本支出,承包商在现场的成本记录或者单据等资料都是必不可少的,一定要在项目施工过程中注意收集和保留。
(2)总费用法
总费用法基本上是在总索赔的情况下才采用的计算索赔款的方法。也就是说,当发生多项索赔事件以后,这些索赔事件的影响相互纠缠,无法区分,则重新计算出该工程项目的实际总费用,再从这个实际的总费用中减去中标合同价中的估算总费用,即得到了要求补偿的索赔总款额。即:
索赔款总额=实际总费用-合同价中估算的总费用
这里要明确,只有当无法采用分项计算法时,才使用总费用法。一般采用总费用法,需要有以下几个条件:
①在合同实施过程中所发生的总费用是准确的,工程成本核算符合普遍认可的会计原
则,实际总成本与合同价中的总成本的内容项目是一致的。 .
②承包商对工程项目的报价是合理的,能反映实际情况。如果报价计算不合理,索赔款额是不能用这种方法计算的,因为这里可能包含有承包商为了中标压低报价的成分,而承包商在报价时压低报价是应该由承包商承担的风险。
③费用损失的责任或者索赔事件的责任是属于非承包商的责任,也不是应该由承包商丞担的风险
④由于该项索赔事件或者是几项索赔事件在施工时的特殊性质,不可能逐项精确计算出承包商损失的款额。
在采用总费用法时,要注意管理费的计算,一般要考虑实际损失,所以理论上应该按照实际的管理费率进行计算与核实。但是鉴于具体计算的困难,通常都采用合同价中的管理费率或者双方商定的费率。由于实际工程成本的增加导致承包商支出的增加,必然增加承包商的融资成本,所以承包商可以在索赔中计算利息支出。
4.承包人在施工索赔中的注意问题
4.1充分认识施工索赔的重要意义
1)施工索赔是施工合同管理的重要环节
施工索赔和合同管理有直接的联系,施工合同是施工索赔的依据,整个施工索赔处理的过程是履行合同的过程。所以,工程实践中常称施工索赔为合同索赔。
承包人从工程投标之日开始就要对合同条件进行分析。项目开工以后,合同管理人员要将每日实施合同的情况与原合同分析的结果相对照,一旦出现合同规定以外的情况,或合同实施受到干扰,承包人就要研究是否就此提出索赔。日常的单项索赔处理可由合同管理人员来完成。对于重大的一揽子索赔,要依靠合同管理人员从日常积累的工程文件中提供证据,供合同管理方面的专家进行分析。因此,要想索赔就必须加强合同管理。
2)施工索赔是计划管理的动力
计划管理一般涉及项目的实施方案、进度安排、施工顺序、劳动力、机械设备及材料的使用与安排。而索赔必须分析在施工过程中,实际实施的计划与原计划的偏离程度。比如,工期索赔就必须通过项目的实际进度与原计划的关键路线分析比较才能成功,费用索赔往往也是基于这种比较分析基础之上。因此,从某种意义上讲,离开了计划管理,索赔将成为一句空话。反过来讲,要索赔就必须加强项目的计划管理,索赔管理是计划管理的动力。
3)施工索赔是挽回成本损失的重要手段
承包人在投标报价中最重要的工作是计算工程成本。承包人应按招标文件规定的工程量和责任、给定的投标条件以及项目的自然、经济环境作出成本估算。在施工合同履行中,如果由于这些条件和环境的变化,使承包人的实际工程成本增加,承包人要挽回这些实际工程成本的损失,只有通过索赔这种合法的手段才能做到。
施工索赔是以赔偿实际损失为原则,这就要求有可靠的工程成本计算依据。所以,要搞好施工索赔,承包人必须建立完整的成本核算体系,及时、准确地提供整个工程以及分项工程的成本核算资料,索赔计算才有可靠的依据。因此,索赔又能促进工程成本的分析和管理,以便确定挽回损失的数量。
总之,承包人施工索赔是利用经济杠杆进行施工项目管理的有效手段。随着我国建筑市场体系的建立和完善,施工索赔管理将成为施工项目管理中越来越重要的问题。对承包人来说,施工索赔管理水平的高低,将成为反映其施工项目管理水平高低的重要标志。
4.2努力创造索赔处理的最佳条件
在施工索赔处理时,承包人已完韵.工程和工作令发包人满意,承包人所提出的索赔要求较顺利地获得发包人认可,这是双方都认为的理想的事。工程实践中,经常在索赔解决时发生承发包双方或其中一方不满意,一般情况下并不是因当事人的主观意愿,而是因为缺乏索赔解决的最佳条件。
承包人要努力创造索赔处理的最佳条件,就必须认真实施施工合同,同时考虑承发包双方的利益。
1)认真实施合同,履行合同职责承包人认真实施施工合同,以积极合作的态度履行合同职责,不仅能够反映企业的管理水平,形成良好的社会信誉,而且能够与发包人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从而为索赔的处理打下良好的基础。具体体现在:
(1)承包人应按照合同规定的质量、数量、时间完成工程任务,守信誉,不偷工减料,不以次充好,无违约行为。
(2)承包人应积极主动地配合发包人和工程师开展工作。如认真审查施工图,发现错误及时提出修改,发现遗漏及时提出补充,协助发包人克服困难,采用质量好、费用低的先进施工方法等。
(3)做一个诚实可信的合作伙伴,做到工程师在场与不在场一个样。
(4)在施工过程中,如遇到工程师发出错误或不当的指令时,除执行指令外,应及时友好地提醒对方,并注意尽量减少损失,切不可幸灾乐祸,讥讽嘲笑。
(5)事先不可预料的事件发生后,承包人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遏制事态发展,降低工程损失,切不可任其发展,伺机大开口,从中渔利。
(6)对于发包人有时发生的一些对工程进展无重要影响的违约现象,承包人一般应适当采取容忍、谅解的态度。如承包人进场时,发包人仍没有能够按合同规定的日期和内容完成点交场地的工作,但只要暂不影响工作的开展,就不宜提出索赔意向;发包人在发送图纸、工程拨款等方面偶然发生比合同规定时间延迟的现象,只要不是有意识的且不影响工程进展,应以谅解为宜。
2)遵守“诚信原则”,考虑双方利益
施工合同的签订,本身就是承发包双方相互信任的结果。施工合同的履行也要求双方能够按照“诚信原则”实事求是地处理可预见或不可预见的问题。因此,承发包双方对合同中的内容表达,不能以疏忽作为借口进行辩解。但由于事实上的施工合同文件不可能对任何情况都预先作出详细规定,也不可能没有缺陷,若在工作中遇到施工合同对某些问题没有作出规定或规定不明确的情况时,双方都应遵守“诚信原则”,考虑双方利益,找出双方都能接受的公平合理的解决方案,使双方继续顺利地合作下去。
在友好、和谐、互相信任和依赖的合作气氛中,不仅施工合同能够顺利履行,就连承包人实事求是地提出索赔要求,发包人也容易认可。
4.3着眼于重大索赔,着眼于实际损失
着眼于重大索赔,主要是指集中精力抓住索赔事件中对工程影响程度大、索赔额高的事件提出索赔,相对于重大索赔的小项索赔可采用灵活的方式处理。如可告诉对方,出于双方友好合作的考虑,准备放弃由某某事件、某某变更、停水、停电等原因引起的索赔要求,有时也可将小项索赔作为索赔谈判中让步的余地。承包人某种自愿让步,往往也会引导发包人“不宜过分计较”的心态,获得重大索赔的成功,如此结果远比承包人递上一大堆索赔报告请求补偿的做法好的多。
着眼于实际损失,是指计算索赔额要实事求是,不宜弄虚作假,这也是双方友好处理索赔问题的条件之一。因为一个索赔事件发生后,对工程能造成多大的影响,对承发包双方来说,并非深不可测难以掌握的事,有人自以为聪明,常常高估冒算,最终并非多获利益,相反的是给发包人留下不诚实的印象,从而给以后的索赔解决工作投下了阴影。
4.4注意索赔证据资料的收集
一般情况下,承包人提出索赔要求时,必须要有足够的证据证明自己的索赔要求的合理性,这是因为工程师或发包人在审查索赔要求时,总要提出这样或那样的质疑。因此,收集完整详细的索赔证据资料是十分重要的工作。
1)建立健全的文档资料管理制度
承包人应将文档资料管理制度作为项目管理的一个组成部分,应规定所收集资料的内容、标准、要求、份数、保存办法、使用办法、管理人员的责任等。
2)要建立一个专人管理责任分工的组织体系
收集资料贯穿于工程施工的整个过程及各个方面,因受业务条件的限制,一个人难以做好此项工作,而可能接触索赔证据资料的工作人员又太多,这个矛盾只有通过有效的组织过程来解决。也就是说,承包人的任何一个工作人员都应具有索赔意识,对任何一件与合同有关的事项变化都应认真记录或办理必要的手续,专职管理人员应对所发生事件的资料及时整理、归档、保存,同时还应时常督促有关人员收集相关资料。
3)对重大事件的相关资料应有针对性地收集
当发生比较重大的索赔事件时,承包人的主管人员应分析研究该事件可能产生的不利影响,使有关人员有意识地注意这些方面的情况,收集相关资料。这样收集来的索赔证据资料一般都对索赔要求有较好的作用。
例8—2 P公司通过投标承包一项污水管道安装工程。铺设路线中有一处需要从一条交通干线的路堤下穿过。在交通干线上有一条旧的砖砌污水管,设计的新污水管要从旧管道下面穿过,要求在路堤以下部分先做好导洞,但招标单位明确告知没有任何有关旧管道的走向和位置的准确资料,要求承包商报价时考虑这一因素。
施工时,当承包商从路堤下掘进导洞时,顶部出现塌方,很快发现旧的污水管距导洞的顶部非常近,并出现开裂,导洞内注满水。P公司遂通知监理工程师赴现场处理,监理工程师赴现场后当即口头指示承包商切断水流,暂时将水流排入附近100 m远的污水管检查井中,并抽水修复塌方。
修复工程完毕,承包商向其保险公司索赔,但遭到保险公司的拒绝。理由是发生事故 时,承包商未曾通知保险公司。而且保险公司认定事故是因设计错误引起的,因为新污水管离旧污水管太近。如果不存在旧污水管,则不会发生死事故。因此,保险公司认定应由设计人承担或者由业主或监理工程师来承担责任,因为监理工程师未能准确地确定污水管的位置。总之,保险公司认定该事故不属于第三者责任险的责任范围。于是P公司遂向监理工程师提出了上述数额的索赔报告。其索赔的原因是:
①设计错误造成塌方;
②工程师下达的指令构成变更令,修复塌方属于额外工作。
该索赔报告又遭到监理工程师的拒绝。理由是:
①工程师下达的命令不属于工程变更令,承包商为抢救而付出的工作是为了弥补自己的过失,属于其合同义务。
②新管道的设计 位置在旧管道之下2 m,承包商有足够的空间放置足以支撑地面压力的导洞支撑。
③招标单位在招标时已经告知没有关于旧管道走向及位置的详细资料,承包商在报价时已经考虑到这一因素。
双方经过协商无效。遂诉诸仲裁,结果承包商败诉。
解析:根据本案例反映的情况,承包商无疑是受害者,是牺牲品。按客观情况,承包商完全有权获得补偿或赔偿,但问题出在承包商自己试身上,我们既不能责怪保险公司无情,也不能指责业主方面无赖。只能怪承包商自己无主见,在处理事故时没有考虑将来的索赔问题,致使责任方互踢皮球 ,推卸责任。
如果在事故发生时,承包商认定该事故属于第三者责任险的责任范围,应立即通知保险公司赴现场看,在保险索赔报告中强调保险事故,不提工程设计或监理工程师下达指标问题,堵住保险公司推卸责任的后路,则保险索赔很可能成功。
或者,如果P公司认定向业主索赔,则在事故修复后立即要求工程师出面确认其关于抢救的口头指示,或者在事故发生前即致函监理工程师指出可能会发生的风险,事故发生后要求监理工程师下达指令切断水流。这样该抢救修复工作指令即有可能被视为变更指令。从而成为索赔依据。
第三种办法是致函工程师,指出该事故是有经验的承包商所无法预见的,尽管招标时业主方面已告知没有任何有关旧管道的走向和位置的准确资料,但投标时承包商无法获取也没有义务获取地下埋藏物的资料,承包人只能根据地面和基本情况作出判断。从这方面着手,同样可以获得索赔的成功。
总之,承包商在事故发生时就应该想到将来应向谁索赔,认定索赔对象,早做准备,不应等到最后盲目索要,以致被责任方推来推去,最后一事无成,白白做出重大牺牲。
5.反索赔
5.1反索赔的内容
索赔管理的任务不仅在于对已产生的损失的追索,而且在于对将产生或可能产生的损失的防止。追索损失主要通过索赔手段进行,而防止损失主要通过反索赔进行。
在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业主与承包商之间,总承包商和分包商之间,合伙人之间,承包商与材料和设备供应商之间都可能有双向的索赔和反索赔。例如承包商向业主提出索赔,而业主反索赔;同时业主又可能向承包商提出索赔,而承包商必须反索赔。所以在工程中,索赔和反索赔的关系是很复杂的。
索赔和反索赔是进攻和防守的关系,承包商必须能攻善守,攻守结合,才能永立不败之地。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合同双方都在进行合同管理,都在寻找索赔机会。一旦干扰事件发生,双方都在企图推卸自己的合同责任,都在企图向对方进行索赔。而不能进行有效的反索赔,同样要蒙受损失。所以反索赔与索赔有同等重要的地位。
反索赔的目的是防止损失的发生,必然包括如下两方面内容:
1)防止对方提出索赔
在合同实施中进行积极防御,使自己处于不被索赔的地位,这是合同管理的主要任务。积极防御通常表现在如下几方面:
(1)尽量防止自己违约,使自己完全按合同办事。通过加强施工管理,特别是合同管理,使对方找不到索赔的理由和根据。工程按合同顺利实施,没有损失发生,不需要提出索赔,合同双方没有争执,达到最佳的合同效果。
(2)但上述仅为一种理想状态,在合同实施中的干扰事件总是有的,许多干扰是承包商不能影响和控制的。一旦干扰事件发生,当事人就应着手研究,收集证据,一方面作索赔处理,另一方面又准备反击对方的索赔。这两方面准备都不可缺少。
(3)在实际工程中,干扰事件常常是双方都有责任,许多承包商采取先发制人的策略,首先提出索赔。它的好处有:
①尽早提出索赔,防止超过索赔有效期限制而失去索赔机会。
②争取索赔中的有利地位,因为对方要花许多时间和精力分析研究,以反驳本方的索赔报告。这样能打乱对方的步骤,争取主动权。
③为最终的索赔解决留下余地。通常在索赔解决中双方都必须作出让步,而首先提出的且索赔额比较高的一方更为有利。
2)反击对方的索赔要求
为了避免和减少损失,必须反击对方的索赔要求。对承包商来说,这个索赔要求可能来自业主、总(分)包商、合伙人、供应商等。
最常见的反击对方索赔要求的措施有:
(1)用本方提出的索赔要求对抗对方的索赔要求,最终的解决是双方都作出让步,互不支付。
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干扰事件的责任常常是双方面的,对方也有失误和违约的行为,也有薄弱环节。因此,要抓住对方的失误,提出索赔,以保证在最终索赔解决中双方都能作出让步。这就是以“攻”对“攻”,用索赔对索赔,是常用的反索赔手段。
在国际工程中,业主常常用这个措施处理承包商的索赔要求,如找出工程中的质量问题及承包商管理不善之处加重处罚,以对抗承包商的索赔要求,达到少支付或不支付的目的。
(2)反驳对方的索赔报告,找出理由和证据,证明对方的索赔报告不符合事实情况,不符合合同规定,没有根据,计算不准确,以推卸或减轻自己的赔偿责任,使自己不受或少受损失。
在实际工程中,这两种措施都很重要,常常同时使用,索赔和反索赔同时进行,即索赔报告中既有索赔也有反索赔,反索赔报告中既有反索赔也有索赔。“攻守”并用会达到很好的索赔效果。